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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从哪儿来的底气?

明白知识er 明白知识 2020-11-09

内容来源:知播第41期直播的文字实录,明白知识独家发布。直播已于2019年2月28日晚8点推出。

 文字实录已经老师审阅

名师介绍:林猛老师,高校教师,政治学学者,关注政治思想和当代中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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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这样一个年轻的国家,从殖民地独立至今,不过200多年,短短时间内,为什么它会成为世界的超级大国?它的底气究竟从哪里来?
一个答案是,美国的立国精神。建国伊始,美国国父们设计了一套前无古人的制度——美国宪法。这套制度,让美国人所深信的平等、民主和法治得到制度保证。
这套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呢?在制宪的吵架过程中,不同的意见如何调和?
政治学学者林猛老师对费城会制宪议会的解读,相信会让你找到答案。
以下为林猛老师演讲正文:
大家好,我是林猛,今天的话题是「费城会议:如何吵出一个好国家」。
大家知道,费城会议又称费城制宪会议,是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当时北美赢得独立战争还没有几年,是十三个独立的邦建立的一个松散的邦联。
但是,很快就有一些人士发现,这样的一个松散的架构,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也不足以应对各种内忧外患。所以,就不断地呼吁建立一个更强大的政府。
在这种背景下,各邦派出了代表来到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进行了历时差不多半年的讨论,会议最后的成果就是今天的美国宪法。这部制定于两百多年前的宪法,虽然后来经历了一些挫折,但基本的内容一直没有修改,它的框架始终保持着。直到今天,它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约束作用。
考虑到这两百年里,不管是美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地方所发生的剧烈变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恐怕也很少会有人不承认,这部宪法是一部非常成功的宪法。

《辩论》:一本奇怪的书
在费城会议的过程中,一些出席者都不同程度地做了记录,其中尤以詹姆斯·麦迪逊的记录最为详尽,最有价值。
他的这本记录已经翻译成中文了,名字就叫《辩论》。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们得以了解会议的详细情况,了解当时人们是怎么讨论的,他们为了说服别人又提出了哪些论据,最后又是怎么做决定的。
| 《辩论》
作者: [美]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译者:尹宣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

除此以外,关于这次会议还有很多书籍和文献,不少也翻译成了中文,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由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三个人合著的《联邦党人文集》(说明一下,杰伊没有参加这个会议,前两位都参加了)。
这部《联邦党人文集》详细地解释了宪法的每一条内容,给出了它的理由,当时是一篇篇地发表在报刊上,以便说服民众投票支持新宪法。
在做了这些基本情况的介绍之后,我就主要根据《辩论》这本书,也就是根据麦迪逊的记录,谈一谈我对这次制宪会议的体会。
鉴于这次参加会议的都是一些非常有实务经验的政治家、银行家、律师、庄园主,他们在会议上讨论的也是非常实际的问题,而不是抽象的政治理论,在整个会议过程中基本上没有人泛泛地谈政治理论。
今天,我也是谈一些从实际出发的心得体会,不太会涉及到政治理论的问题。
首先,我要说的一点是,这本《辩论》真是一本奇怪的书,它一般不被列为政治学经典著作,在我们看构成西方政治思想史的那些重要作品里面,一般也不会出现这本书,这一点和《联邦党人文集》的待遇真的非常不一样。
但是,我们在阅读之后会知道,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联邦党人文集》是有点误导性的,它把那个最终制定出来的宪法条款,当作一个非常确定的、甚至最正确的解决之道——好像它就是一个数学难题的最优解一样,同时把每一条款的不同意见都一一加以批驳,这方面作者当然做得非常雄辩、非常成功。
那么,为什么我们又说它是误导性的呢?
这就需要我们回到这《辩论》这本书,回到当时的会议记录去看。以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来说,他们在《联邦党人文集》里面,在很多具体问题上所表述的观点和他们在费城会议上所表述的观点,其实是有很大差别的,两者并不一致,有的差别甚至还比较大。
如果尖锐一点,我们可以说他们后来表述的那些观点,很可能不是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比如,汉密尔顿在会上就明确主张总统和参议院都应该终身制,而这一点上并不见于他在文集里的文章。所以,在《联邦党人文集》里面,可以说我们只听到了一种声音,甚至那种声音可能也不是作者真实的声音。
对此,我们当然可以予以充分地理解,毕竟大家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努力,制定了一部宪法草案,这部宪法草案又由他们都签字同意了,对当时的他们来说,有一部宪法肯定是优于没有宪法的。一部宪法对他们来说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价值,所以他们当然要大力为这个草案辩护,哪怕自己暂时有一些不同的意见。
但是,如果我们希望去了解美国宪法本身,可以说《辩论》这本书相比于《联邦党人文集》提供了远为丰富的内容。它让我们看到,围绕一个议题,在必然出现的多种声音中,彼此是如何竞争,如何说服的,其中某一种意见,最后又是怎么胜出的。
打一个比方来说,对于一个在学厨艺的人来说,端上一盘炒好的菜,远不如让他观摩整个炒菜的过程来的更加重要。所以我建议,对政治生活本身,对观察,对思考政治有兴趣的朋友,不要仅限于阅读《联邦党人文集》,再读一读《辩论》,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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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会议中的规则意识
纵观整个会议进程,我们很容易得到一个印象,就是在会议的讨论过程中,规则起到了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作用,人们也表现出了非常好的规则意识。
这一点,在会议一开始就体现了出来。
这样一些人来自北美各地,他们坐下来开会,讨论的第一件正事是什么呢?就是讨论应该怎么来开这个会,怎么确定每天的议题,按什么规则来做决定。所以,他们就选举了一个会议委员会,来拟定会议的议事规则,然后来交给大家讨论通过。
| 制宪会议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在最后制定的会议规则里面,这里列举几条,比如说,这个会议必须要有多少邦出席才算有效。我们知道当时北美合众国一共有13个邦,在这13个邦里面,罗得岛没有派人参加,还有的邦一开始并没有与会,是中间才进来的。会议规则规定,必须超过13邦的一半,也就是7个邦出席了才算有效,如果数目不够,那必须暂时休会。
还有一条,投票是以个人的方式来统计,还是以邦的方式来统计。鉴于与会者都是由各邦选出的,鉴于邦在当时合众国中的重要作用规定,所有的表决都是按邦来进行统计。
还有一条规则,一项议案怎么样才算通过或者没有通过?《规则》规定,要按照多数邦的投票结果来决定,这些都是一些非常基本的问题。但是一开始他们就把这都写下来了,确定为规则,以免后面出现争议。
当然了,我们知道任何规则都有含混性,即便写下来,中间也还是会碰到一些比较模糊的地带,会有不明确的地方。比如说多数邦,这个含义就并不是很明确,它到底指的是一种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呢?
所谓的简单多数,大家知道,就是哪一种意见,拥护的邦比别的邦多就可以了。绝对多数,比方说出席会议的有11个邦,绝对多数的时候,就必须达到6个邦支持一个决议,这时候才能算通过。
在一开始,人们并没有对这个多数邦的含义进行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会议过程中,主持人华盛顿有时也会停下来对规则加以解释。如果问题比较重大,比较棘手,他就会让大家来表决,来确定这个规则的含义到底是什么。
规则制定出来以后,就像铺好了道路,会议就按照规则进行了。那么在整个会议后面的进程,也依然可以让我们感觉到大家的规则意识都是非常强的,比如会议有规定,不得对外发布消息,不得把会议里面的发言透露出去。
所以,在会议过程中,虽然外界一直高度关注这些人在这儿关着门开会,在干什么呢?他们讨论了什么样的决定?会议进展怎么样了?甚至媒体还发表文章批评他们现在的做法,希望会议能够增加公开性,增加透明度。
比如说,会议所在地的宾夕法尼亚的报纸,就曾经转载过《纽约时报》的文章,质疑说这么重要的会议,却对媒体,对全国人民保密,老百姓的好奇心无法满足,它说这种做法岂不危险,岂不有悖政治常情?这种要求公开的声音和压力是很大的,但虽然如此,会议成员还是顶住了压力,严守了保密的规定。
会议成员的这种规则意识,我们在这里可以再举几个例子,和上面说到的多数邦通过这一条规则有关。
在当时的6月1日,有一次表决,主题是大家是否同意行政官的任期为七年。在场一共有10个邦,5个邦表示赞成,4个邦表示反对,还有一个邦的代表赞成和反对的刚好对半,所以这个邦就等于弃权或者是没有意见了。
这时候,5邦赞成,4邦反对,1邦弃权,那是否算通过呢?看起来它好像没有达到一个绝对的多数。这次会议的主席华盛顿于是做了裁决,他说这样算通过,这是第一个例子。
第二个例子,在7月6日,又有一次表决,这一次已经由10个邦增加到11个邦了,马里兰州也来了。这时有一个提案,5个邦表示赞成,3个邦表示反对,另外还有3个邦每个邦内部的代表赞成和反对的意见刚好相同,所以3个邦表示弃权。
现在在这个提案里面,11个邦,5邦赞成,3邦反对,3邦弃权,没有达到绝对的多数。这种情况下,算不算会议规则通过呢?这时候就出来质疑的意见了,说5邦赞成到底算不算多数,因为规则里面并没有明确说明它的多数到底是指相对多数,还是绝对多数。
这个问题比较重大,华盛顿没有自作主张,大家看到华盛顿非常知道怎么来应用他的权威,在这种时候,他觉得不适宜由他来决定,他就把这个问题交给大会来表决,由大会所有的人自己来决定规则到底是什么含义,5邦通过到底算不算通过,算不算原来规则说的多数邦,最终有9个邦都投票支持5邦赞成算通过。
这里面比较有意思的是,宾夕法尼亚州和南卡罗莱纳州这两个州当时是反对这个提案的,是那3个邦里面的2个邦。可是在他们对这个事情的规则进行投票,比方说5邦赞成算不算多数通过的时候,他们又投了赞成票。很明显,如果他们对这个规则投赞成票,意味着他们的反对意见就达不到效果了,最后这条议案就会通过。
他们在具体事情上的立场是反对这个提案的。但是,在设计规则的时候,他们又支持5邦赞成算通过。这就等于他们在对一个更基本的规则的态度上,与具体问题上的态度并不是一致的。
我们经常都会说一个人的利益会决定他的立场,但是从这个例子上来看,人类在很多时候还是能够做出区分的。一个是我们在具体事务上会是什么观点,另一个是对这个具体问题背后的规则进行判断,是在一个二阶的意义上来考虑什么样子才是好的规则,才是理性的规则,这是两类不同的问题。
这一点对我们还是比较有启发的。因为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我们看到在很多争论中,人们都否认有这样一种理性客观的态度存在,人们很容易就认定当一个知识分子或者是一个人发言的时候,规则的态度完全取决于他对具体事务的立场,不存在所谓的客观中立。
如果出现利益和立场的不一致,或者他是自己人,我们就会指责他吃里爬外,说他不是真正的自己人,说他站到敌人一边了。如果他是对方阵营的,我们就会说他是假装中立,假装客观。这就是说,我们不太承认人们对规则有一种独立的认识,人的理性有的时候不受利益的左右,可以有一种独立的判断。
再往大了说,费城会议所要讨论制定的宪法,也是一套规则,是用来规定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结构,规定政治权利的边界的。这些与会者之所以这么长时间认真讨论宪法的内容,字斟句酌考察每一个方案,就是因为他们是很认真地在对待这部宪法。他们都打算,一旦制定出来就要认真奉行,自己也不能例外,他们从来没想过把法律制定出来只是要约束别人,对自己可以不起作用。这是一个规则最基本的含义。
这样一种规则对共同体来说,是非常不可缺少的,否则共同体的事务就会任由最强者的个人意志来决定。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面曾经批评过古希腊出现的一种他所称的「极端民主政体」,说在这种政体下任何法律都没有威信可言,群众的意志决定一切。那法律做的什么规定都没用,群众只要一开会说要怎么样,旧的法律马上就可以推翻,就可以取消。

同样的情况在专制君主底下也经常出现,他可以随意废黜之前存在的任何法律、任何机构,随意增加机构。

像这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人的意志,一种是群众的意志来决定一切,在这样的城邦里面,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一种政体,因为它并没有一个稳定的政府机构。除了中心点以外,其他一切权力机构的位置都是不稳固的,随时可以被中心点废除,所以亚里士多德说,这根本就不算有一种政体。

这种规则意识不仅体现在会议过程中,也体现在了这次费城制宪会议结束之后。在宪法草案制定出来以后,要送给各州批准。事实上,会议制定的宪法草案在很多州都遇到了强大的反对声浪,很多人出于各种考虑,都不愿意通过这部宪法,里面有各种各样的考虑,有利益的考虑,有认为这部宪法给予的权力太大等等。
我们在这里以弗吉尼亚的一位名人帕特里克·亨利为例,他算响当当的老一辈资产阶级革命家了,那句著名的「不自由,毋宁死」,就是出自他之口。
在人才辈出的弗吉尼亚州,他与华盛顿、麦迪逊等人并列,毫不逊色。但是他丝毫不顾及情面,在弗吉尼亚州竖起了反联邦派,也就是反这部宪法的大旗,是反对这部宪法的头号鼓动家。
| 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美国独立革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一时拥护宪法派和反对宪法派两派互不相让,势均力敌,在最后的投票中拥护新宪法的一派是以微弱的优势取胜。这个时候反对派并不服气,当晚他们就在里士满举行群众大会,期待帕特里克·亨利继续领导他们投入反宪法的事业中。
但是,出乎意料地是亨利在这次群众集会上劝阻了他的那些同伴。他说,在讨论批准宪法草案的大会上,我们反对一方的意见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虽然最后我们失利了,但是作为一个真正的忠实的共和派人士,拥护共和的人,我们应该接受这个结果。所以,他说大家最好还是散了吧,回家该干啥干啥去。
这里我们再次看到,因为事先接受了这套规则,「所以尽管最后的结果是不利于我们的」,亨利说,「我们也应该接受这个结果,不应该说因为我们输了就胡搅蛮缠,就继续这样纠缠下去」。
这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刚刚说到的帕特里克·亨利身上,也出现在其他州的反宪法派人士身上。他们在投票结束后,在宪法草案获得批准后,都纷纷地承诺表示,愿意劝导选民在新宪法下和平共存。也就是说他们接受了这样一次投票的结果,这当然是最理想的一个结局。
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并非所有的政治斗争都会走向尖锐的对抗,走向你死我活。有一套良好的大家都接受的规则,事实上是可以驯服暴力,使人们接受规则的裁决的。这就是西方有一句谚语说的「用数人头来代替打破头」。
事实上,暴力的强迫,虽然有助于消除一时的反对意见,造成一种统一的假象,但是在根本上来讲,它会导致在以后的日子里越来越依赖暴力,用暴力来压服不同的意见。它虽然会赢得眼前的胜利,但是它无法赢得所有人的心和那些斗争失败者的真正认同。他们一旦有机会,就随时可能会再把事情颠倒过来。那种稳定只是靠暴力实现的稳定,可以说是假象。

「要存在一个好的、成熟的政治文明传统」
要吵出一个好国家,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要存在一个好的成熟的政治思想传统或者是政治文明传统,在这种传统的熏陶下,社会对政治生活,对治理的一些基本问题,尤其使对权力的本性问题,已经有一些基本的共识。
费城会议的目的是要搭建新的国家权力架构,使联邦的权力得到强化,正如上述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这在会议上并不是共识,它是遇到反对意见的,甚至在全国的范围内也都是这样,在会场内外都是如此。
那么整个会议是不是就没有共识了呢?
不是的,纵观整个会议进程,还是有一个共识的,这个共识是什么呢?就是大家都相信权力应该受到制约与平衡,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分权制衡,人人都在使用这套语言,都相信这套语言,即便是与会者中最崇尚极权,主张行政官(总统)和参议员实行终身制的汉密尔顿也是如此。
但是,汉密尔顿这样设计这两个职务,初衷是为了平衡民选的众议院的权力,也还是承认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那么这种分权制衡的观念是从哪里来的?过去我们的教科书里总是把这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似乎它纯粹是近代的产物。事实上,这样一套观念在西方有悠久的传统。

熟悉西方政治学的人会知道,早在古希腊城邦世界,人们就已经意识到权力可以不是严格等级化的,它是可以分割的,怎么说呢?权力并不意味着只是有和没有、大和小的这样一种区别。
这个可以和我们的观念对比一下。在我们的观念里面是这样的,有没有权力,权力大、权力小,这都是一望可知的,就像我们下的军旗一样,司令、军长、师长,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权力一级一级地下降。一个最高的权力中心就是汇聚了一切的权力,其他的权力大小都以它和这个中心的距离远近来确定它的大小。所以,我们看到这里的权力就是一个整体,是这样的一个东西。
那么希腊人是怎么分割权力的呢?举一个例子,这个国家机构里面的某一个机构,例如元老院,它可以提出某项政策,比如说要去和哪个国家打仗,要跟哪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这个可以有一个提议权或者是创制权。
但是这个政策提出来,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国家政策了,它要获得通过的话,不能元老院自己说了算,必须要有另外一个机构,通常是民众大会,就是全体民众举行的大会来表决,表决通过了,这项政策才算真的通过。
另外一方面,民众大会又不能主动提出政策倡议,没有这种创制权,它只有通过的权力,或者更确定地说它可以有否决权,就是元老院提出的这个政策不通过,需要再去修改。
先不说这样一定好或者不好,只是说在古希腊人那里,已经掌握了这样一个奥秘,就是知道权力并不是有或无、大或小那么简单。它可以把一个权力分开来使一部分人有创制权,另一部分人有否决权。
这种否决权一直到今天,也还保存了下来,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现在的三权分立里面,就有总统对国会的否决,国会又还能再推翻总统的否决。那这就是我刚刚说到的,权力并不是只有有和无、大和小这么简单。在美国你很难说到底是总统大,还是国会议员大,谁比谁大,因为双方都拥有了权力的不同部分,需要整个一起配合才能正常行使。
这样一种把权力分配的做法其实会有一种意想不到的好效果,可以避免权力太集中,由某个个人任意行使。但是,这套观念,对我们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但是,它并不是和某一个阶级,和近代联系在一起的,它在西方有更为久远的传统。
上面我提到的这种相互制约的做法,在希腊世界里面,就是斯巴达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它通过把权力分开来使,就可以使社会的不同阶级,处在权力的不同位置。那么一项政策的通过,需要各方的配合,才能得以实施。
这样的话,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适度的考虑。一个有权力的人没办法沉浸在自己的幻想和想象里面来推行他的意志,他会遇到现实的阻碍,如果他的想象太脱离实际的时候,就会被否决,各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考虑,能够避免赢家通吃的这样一种结局。
在古代希腊世界,那些思考政治的思想家,不管是比较喜欢斯巴达体制的柏拉图,还是不那么喜欢斯巴达体制的亚里士多德,都注意到了斯巴达体制的这个特点,在他们自己的设计里面,都融入这个因素,比如说柏拉图在《法律篇》里面就考虑到了不同阶级分享权力相互制衡。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里面,也更是明确地提到了这样的一种把一个权力分开来,造成一种制约的效果。
参加费城会议的人,他们都分享了这样的一种权力观念,可以说这是他们的一种共识。大家的分歧只是体现在具体应该怎么落实上,比如说总统的权力应该多大,州和联邦的权力怎么平衡等等。
事实上,在会议开始的时候,由弗吉尼亚提出的方案,并没有怎么考虑州的权力问题,鉴于过去的邦联权力太小,他们希望的是削弱州的权力,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
但是,整个会议最大的困难就发生在这里,因为小州代表坚持不肯让步。他们说邦联条款所规定的州的平等必须体现在新宪法中,否则他们回到老家没法交差。
双方僵持不下,几乎使会议陷于瘫痪,于是就出现了著名的「康涅狄格妥协」,就是康涅狄格州的代表,适时地做出了一个折中妥协的方案,既考虑了国家统一的需要,又依旧维护了州的平等,那也就是说,在参议院实行各州平等分配席位。
康涅狄格州的约翰逊博士,在为小州的这一平等要求辩护的时候,所诉诸的理由就是分权制衡的观念。他说,大家都在讨论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要让弱小的权力有一定的自卫权,那么州和联邦之间,不也应该有这样一种分权吗?不也应该给州提供一种自卫权,以使小州避免受到联邦的侵害。
这个逻辑很强大,让麦迪逊等人也无话可说,最后大家为了会议能够继续下去,接受了这个妥协方案。
这样的一种权力观念,确实是对权力认识的一个突破。它使人类政治社会有可能摆脱纯粹的强制和征服,摆脱权力的一种任意的行使,而使得政治生活建立在一种更文明的关系基础上。

美国的试验
我们知道,美国宪法制定出来以后一直到今天,一直有很多的批评,比如说批评它的阶级基础是代表了大资产阶级、种植园主的利益等等的各种批评。但是,却没有一个人批评它,或者是没有一个人不承认费城会议是用理性的讨论而非暴力强制的方式完成了这部宪法的制定。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一下子把这个就提高到一个很高的高度。它说,其实我们今天美国人是在进行这样一种试验,什么试验呢?就是人类社会是不是真的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或者说他们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那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人类只有两种选择,通常我们见到的都是用暴力,然后碰运气,建立一个政治组织。
而美国的制宪会议是在尝试通过大家的协商、讨论,通过一种选择来确定他们的政治组织,但这是不是可行的呢?他们在进行这样一种尝试,这种尝试在以前是见不到的。所以,当然对于制宪会议的参加者来说,他们是做了第一个选择,就是用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尝试用这种方式来建立好的政府。
不仅如此,在整个会议中,除了没有暴力强制之外,还有很奇怪的一点是,我们在里面也看不到什么特别强势的主导性的人物控制着整个会议的进程,使得会议按照他的设想一步一步进行,最后得到了一个比较接近他设想的方案。
纵观会议进程,我们所预想的那些大人物:华盛顿、富兰克林以及《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麦迪逊、汉密尔顿,他们虽然一个个声誉卓著,学识渊博,但是对会议的进程并没有多少特殊的影响。
一个个看过去,华盛顿基本限于主持人的角色,就在维护会场秩序,偶尔地解释一下规则,他虽然也投票,但是他并不公开表明具体的态度,没有在这方面做任何发言。
富兰克林是当时在北美唯一可以和华盛顿并驾齐驱的一个人物,他当时年龄已经很大了,有很多充满哲理的长篇大论,但是对会议的进程几乎没有任何影响。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大家都很尊重他,但是又没有把他的建议非常当真。
再像汉密尔顿、麦迪逊,这两个人在《联邦党人文集》里面辩才无碍,长篇大论,好像他们就是会议的主导性的人物一样,但是放到会议进程中看,他们的提议常常受挫,不能得到多数的支持。汉密尔顿抛出了他的一个宪法方案来,大家根本没有表决,没有讨论,就把它给放在一边了。
麦迪逊也是一样,他往往能为他的一些主张提出很有力的,甚至从长远来看证明是更符合实际的一些判断,比如他说,在未来,美利坚合众国主要的矛盾不是大州和小州的冲突,可能更多的冲突在别的方面,但是这一点并没有说服当时的人。
所以整个看下来,会议没有什么主心骨,没有人能够一言九鼎,整个会议完全是在一种平等的讨论中向前推进的。最后会产生出什么决议,下一步会走向哪里,做出什么安排,没有人能事先知道。
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像柏拉图所设想的那种哲人王,在这里面完全没有踪影,甚至人们也不需要他的存在。
所以,在会议上,我们处处看到这样一种不可预测的,甚至让人觉得哑然失笑的一些现象。
比如弗吉尼亚州最热心,准备最为充分,一开始就抛出了弗吉尼亚方案的弗吉尼亚州的州长伦道夫,整个过程都很热心地参与讨论,可是到会议进展到最后关头,在宪法草案堪堪完成之际,他却说实在是很抱歉,对这部宪法我不能支持,我没办法表达我对它的支持态度,我没办法去签名表示同意。这个很有意思,一开始是他最热心,准备得最充分,可是到最后他却拒绝签名了。
再比方参议院的席位分配,一直是会议争吵的一个焦点,吵了很多次,等到康涅狄格妥协方案出来之后,才同意参议院的席位在各州之间平等分配。
但是,这样一个方案,在会议一开始就已经有代表提出来了,可以说它已经接近最后的解决方案,可是当时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人们都不知道这一条的价值,所以它完全没有引起重视,只是随着会议进展到后面,在各方的意见都充分表达出来之后,在大家发现这些意见尖锐地对立,以至于任何一方的方案都难以完全被接受之后,突然发现只有按照各州平等分配这样一个方案,才能被大家接受,才能形成最终的宪法。这个时候才通过了参议院席位的平等分配。
所以,我们要说,这样的方案之所以最后被接受,主要不在于它包含了多大的真理性,它在知识上有多少可靠的证据,而在于它被更多的人接受了。
这也就是我前面说的,看《联邦党人文集》有的时候会有一些误导人的地方,它的雄辩给人的感觉,好像宪法的整个草案非如此不可,这是最优解,因为这样才是最正确,理由最充分的。
但是,我们深入这个会议的进程,从这些方案怎么样提出来,最后怎么确定的,就可以看出,事实上并非如此,往往只是因为这样的一个方案最能为大家接受,和它的真理性其实没有什么关系。

富兰克林在会议的最后听到有人说:

我们这次会议开得不好,这个宪法草案不够成熟,不够理想,所以我们应该回去再充分酝酿一下,再来召集下一次的制宪会议。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相信肯定会制定出一部更好的宪法来。
当时有几个人还附议赞成了这个说法,但是富兰克林很委婉地但是又很明确地表达了他的反对意见,他是这么说的:
这个宪法虽然不那么好,但是我们也很难设想有一部更好的法律了,这个宪法里面肯定包含了很多缺点的,我们这些人都是有各种缺陷的。但是,你再召集另一批人来,这些人在发挥他们的共同的智慧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也会把他们的偏见、激情,他们的错误观念,他们的地方利益,他们的私人之见连通他们智慧一起召集过来,一起体现在新宪法中。
换言之,也就是这些东西都是没有办法避免的。这也等于说,这样一部宪法不仅是智慧的产物,它不可避免地也是在一定时期人们的偏见、激情、错误、理念、地方利益、私人之见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觉得富兰克林这是一种非常低调的,但又非常态度明确的对宪法的一种支持态度,我比较接受这种态度。
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次费城制宪会议,还有什么特别重要的地方呢?
在我看来,它相比于《联邦党人文集》更好地诠释了什么是政治生活本身。
在这里,我要顺带解释一下,我对政治的含义是怎么理解的。今天我们在谈论政治的时候,包括在政治学的主流的教科书上都会聚焦权力来谈论政治,认为政治的核心就是权力,有权力的地方就有政治,但这样一种观念,其实是近代以来的产物。
在古人那里,我这里说的是在古代希腊人那里,并不是这样一种观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权力:一种是主人对奴隶,一种是家长对子女,第三种是政治家的权力。
| 《政治学》
作者: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译者: 吴寿彭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1965年

这三种权力有什么不同呢?
亚里士多德说了,主人对奴隶这种权力是绝对的,这种奴隶就相当于他的财产,他对奴隶有无限的支配权,而且主人统治奴隶不是为了奴隶的利益,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
第二种,家长对子女。家长对子女也有很大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虽然很大,并没有主人的权力大,他不能任意地去处置子女。还有家长统治子女,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这就是家长的权力和主人权力的不同。
那么区别于这两者,政治家的权力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呢?
亚里士多德用了一个很精干的概括,他说政治家所执掌的是「平等的自由人所托付的权力」。
注意这两个词,「平等的」、「自由人」。自由人是相对于奴隶和主人的关系而言的,这里没有主奴关系,大家都是自由的,大家是平等的。平等是相对于家长和子女的关系而言,我们知道,家长在子女成人之前,对子女是有监护权,他可以认为我这么做是为了你好,可以对子女行使这样的权力。
但是政治家的权力跟这两种权力的性质都不一样,他是一种平等的自由人所托付的权力。所以,在这样的一种政治概念中,他既排除了主人对奴隶的暴力强制和绝对的控制,也排除了一个全知全能的大公无私的父权家长,大家都是作为平等的自由人在聚合、讨论、决策。
我想说的就是,费城制宪会议所实践的这样一种政治,以一个平等的自由人的方式在探索什么样的治理架构、什么样的权力分配最适合他们所从属的这个国家。虽然当时参加会议的很多人对于未来美国会是什么样子,对于这套宪法能够维持多久,是持悲观态度的,他们都不太敢想象这样一部宪法能维持几百年,能持续几十代人之久,但它恰恰做到了。
我的讲演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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